交城往事第五辑(山西)交城往事第五辑.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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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相寺砖塔 交城纪事第五辑山西省地方志工作条例(2011年5月27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规范地方志的编纂、管理和开发利用,发挥地方志传承文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地方志包括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及地情文献.地方志书,是指全面系统、客观真实地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性文献.地方综合年鉴,是指系统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 方面情况的年度资料性文献。应和其他组织征集地方志资料,相关单位应当提供.第十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图书馆、国家档案馆、国有博物馆为地方志 编纂工作提供资料,不得收取费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地方志出版后应当向提供资料的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国有博物馆无偿 提供馆藏书.第十一条地方志编募过程中收集到的纸质资料、音像资料、电子文档、口述资料、实物等,以及编纂过程中形成的地方志文稿,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 志工作的机构管理保存,不得损毁.修志工作完成后,应当移交国家档案馆或者 方志馆管理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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