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司例纂》第一册.25704(清)黄炳堃.清光绪十七年刊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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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
土司例纂
类别
古籍综合
卷次
第一册
页数
32页
大小
9.61MB

q10 土国菜土國创靠 一所止一百六知不免於挂温進均專條具内地之倒有 一是虽為土司而流官之興土官有交涉之處亦附见 同 一各處大小土官有犯徒流以上依科其杖罪以下交部處 條有可比附援引者亦入無可資為依 一是原為漠中土司不知定侧令其有所待循是以於他省苗 功過之文通行亦與條倒有間均低一字俾者了然 凡土司有犯徒跟以下照例折柳纳若係新绞將本犯於本 土官纪聚處分刚侧 别始行搞入此处可遵内地定创瓣理者不復摘亦惜里之意 保脱逃將地方官降一級用公军家口出境照脱 插省分交地方官稽查管東如本犯出境照軍流人犯取 應邀於省令該督確查家口人多察造具清册移送安 省分别正法监候其家口應遵於袁省若係軍流本犯及家口瞰官有犯 新會黄烟堂笛辉旨定其本犯身故無子及有子而幼小著其妻子許回籍不在此 一凡土司有犯徒以下者仍思侧遵行共改土為流之土司本 土司倒募 一各省遵徙土司若本犯身故該管地方即行文原籍該督樵将該 送户部查核 督確查人多穿每规丁十口带奴婢四口造具清册一饼移 犯及家口交部分别處其犯應之土司及伊家口該地方文武各官不時稽查毋許生事民出境如土司本 省安像雲南四川透往江西省城及盘提督地方分发安 雲南往江寕安如犯军流罪者其土司饼家口應於近 犯你紋者仍於各本省分别正法监候其家口應透於遠省者 地方 在永經下手者新监候改立决 本犯正法一應家口父母兄弟子蛭俱令还如係軍流等罪将 凡土苗人及人禁者所犯係死罪將 允家口應否回籍之虞酌量奏 地照侧輸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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