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头案二卷》(清)佚名撰_清(1644-1911)_抄本_史_诏令奏议_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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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十四條 卷上 宜無軍平学院奏疏 恭绿 王少司冠興平學院書 费制軍批示 督学面 两江總督费奏疏青瓣自應将案内要情節及辦不妥酿成事端之劣 青将甄辅廷草職轉交費淳蕃辦嗣經有人乔奏此案皆係 上费淳奏凝已革知縣甄辅廷擅责生员吴三新一 一佛查明實参奏方足以吏治而官方今乃就 费淳身任總督近在江有不知之理既奉特 同知李滥拿生員酷刑拷訊以致士不服物沸腾 中有别故是以降 前因此案奏到時朕以縣因倩細事擅责生員其 嘉腹四年七月十八日奉 發此 有受贿情事即定凝治罪奏聞餘着照宜與等所行 寬着将甄辅廷革職交費淳提集犯證悉研如果 不可不行究訊該請将縣交部處完結殊属 或係富薇州富商在蘇放倩恐該縣竟有受贿偏情 心懷不甘率衆喧皆由該縣處置乘所致且楊敦厚 未先责設遇拖欠官又将如何重辦乎是马照等》上宜興奏學政幕友内平恕防拔取公允 肯甄辅廷责生員致生喧一案除甄辅廷业已草職 不知司道之賢否朕何能一一悉其底裡多有馮督所 具奏司道考語各督亦不過視為具文不逐加群核 等循例具奏學政聲名及延請幕友之多有不實年終 有玷職守之學政而宜興復之公儿乎即此可见此 交地方官收禁以致士沸騰被人参劾似此懦無能 温拿生員酷刑拷掠一事未能禁止惟将受刑生斥草 等語所言有與平恕比周見好之意平恕于同知李 所有總捕同知李即着草職歸案辦敛此 奉八月初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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