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演繁露六卷_(宋)程大昌撰_浙江文澜阁_清(1644-1911)_抄本_子_杂家_杂考.pdf

是觉怒之不足以盜而改出此令足為至当也 不以前人犯至死者依元條不用笑傷減等 三人以上傷人及計罪死者捕獲已當為盜至徒經 年九月笑傷州縣持仗强温不以財物解斗但同伙 不然不能恤至為盜而又之不亦甚乎治平四 耳今持兵仗劫一切宽之恐不足以禁帝曰 大荒大札则薄征刑楊安國日所乃過之民 者當死上以其迫故死至和六年楊安國讀周禮 牢城为首者出川界皇祐三年信州民有却米主 也寶元二年西川却非像殺人者刺配 其死然不明立之法亦不明降命者恐人特此以犯 盜取食乡蒙活宥按此即是矛其追為之故特贷 密以書从事自是诸路笑傷即降不下司而民 非傷主者減死剌非首者人减一等仍令長吏 配元不明立為法天三年韶陕西州軍持杖劫人 舊法岁强癸會窖皆死太祖
石言故事待者皆賜坐自乾興後者始立而侍者 倦否遂有是韶以为永制熙元年侍吕公著王安 至是帝面以經大義肯群悉卿等無乃順 尘侍于國中天聖以前皆坐侍自皇以前皆立侍 皇初三年韶通英阁讀官当讀者立侍數對餘皆 多非避事 可用乞重降點不報本傳言令驿奏據本傳亢乃出力 安置遇既而亢上事乞赴關面陳如臣言狂率不 懷德不相能上令戒若固为此以求内徒当悉奪官元昊叛歷元年亢為廊延路都知廓州與部从許 安軍亢日萬一契丹背約臣請甲为軍先既而 仁宗時契丹聚兵幽涿間張亢丁母起為北京使知 副提刑一状當三狀今皆不然也 時司長更通判皆得為職司今则不可兼轉運使及 請讀官坐立 张元
州解额之半禮部以半纽數而取故奏名已少及至 第者少是亦朝三暮四之比也又其時立制減去 意指似是禮部奏名先減其额故廷試不落人其得 百四十八人耳緣其時初制間年一開科故約此 一百六十五人六年一百八十三人間雨共取三 九十八人五年取五百二十人至嘉社四年所取又止 人其留之不容及皇祐元年延試取四百 不落一人固大約言之耳特不知禮部奏名實為 試進士李宝等四百人而得第者三百八十八人之 是春以進士辱陽修之故殿試不落一人实錄 十八人是進士與殿試者始皆不落李復圭紀聞云 長曰嘉祐二年賜進士章衡等及第出身共三百入 安也 典兵也至三年守信亦表解军職許之守信竟不自 石守信兼侍衛都指使如故實亦帶以为元不 殷試不落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