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宪约》(明)不着撰人_明刊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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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 即照状 式告辜仍即撞 若干開若干其傷横若干圍若干青 紅色有睡无曾否皮破骨裂其其見 被之 通 到官 青今犯理案候在官身死 之 期 即照状式告官照辜状原供傷痕 時 打 依 死 法 在三日之内者姑准究小其餘死後 人命者俱以假傷及自人不 告 大建小建此生死出入之界不可不慎也 惟真正人命其華限之日係隔月者要查 定 命 即 招 目便 情批群到日 具招甲 即時解任赴當 當场 及 委洗 萬 党 不 得 條令赴 已事 情文到當即具 不許過雨時 以便 具招不 别 許 過當 日 可 至 不赴後五日不具招者官以才力 最矣以後委官 但批 到 三 不及考其赴樵日期亦要開以便查变命於生前又以蒸煮分於身後宽 五樵者終始未能歸一是死者既以挺力 未雪暴露連年则官不慎之罪也以後 掌印正官九遇人命事情最吏件眼同 原被干取四不扶同結便萬分 慎務使情節了然明白此心確然痛快應 详 累累苦多人耳 生死雨不含冤亦省後来勘延 有致命之處有致命之傷頂心門耳根 咽喉心坎腰眼小囊典速死之處 背後肋此必死之處肉青 致命 黑皮 陂 傷当速死之虚 不得過三日当 傷 死之虚 内當推别情不可一坐死 致命重傷當致命要處死於登時或三日恐前官 平反耳近日承委官員不以人命為重或 描 肯 開释 寫歷来 或 觀 之成案以了己事如此存心 公 耶 者 私 狱 耶 情 倘 不 始 於我而 死 有毫宽情其罪重於 於 我 初 何 天地 神明无知扎 以後 加勒害或前 一 事原為事虚實同勘 昏夜 扒典 心 被見 不克 证 無 可知矣 人及无下落者只宜 耻 案 惟 候 無 轻 密 摘 又 伏 访不 之 可 妄 曰寫失不經夫以皋陶為士安 附會之罪 書 日罪 有 此吾 罪 人未必過陶奈何必欲牵合羅 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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