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律琐言_(明)雷梦麟撰_明嘉靖癸亥(四十二年_1563)歙县知县熊秉元刊本.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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甄刺雜犯死罪开徒流 徙苔杖等刑悉照合定購 罪條例科寫成書利 布中外使臣民知所遵守 洪武三十年五月 五刑 名倒律 計四十七條 一惡 八 應者犯罪 職官有犯 文武官犯公罪文武官犯私罪應者之父祖有犯 軍官有犯 以理去官 流风家属 軍官軍人犯罪免徒流 無官犯罪 常放所不原 除名当差 犯罪得累减 徒流人在道會 犯罪存留養親工乐及及婦人犯罪 徒流人又犯罪老小疾收犯罪時未老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