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律集解三十卷_明王楠编集_刘惟谦进表_明嘉靖间刻本.pdf

略附載於律其违年一切榜文禁例 行革去今後法司只依律大罪 LL 590005 101940 合鲸刺者除逆当家拜律载外其 餘有犯俱不刺雜犯死罪徒流 徒台杖等刑悉照今定暗罪條例科 成書利布中外使臣民知所遵守 洪武三十年五月日 大明律表 聞天生蒸民不能無欲欲動情勝日滋 强是其侵陵柔儒无以自立故聖人者出因 時制治刑写以為之防欲使者知耀而善 者蕉傳所者萬民之命所以禁暴止邪 茂方於自必去沙砾而後食可梗化 俗之徒不有以之竞舜不能以爲治夫自 可復知逮魏文侯師於李惶始采國刑典造 蒙以來代有刑官而五刑之法渐著其群弟
山上有火旅君子以明慎用刑而不留言微 不可六謹也書日刑期于無刑言碎以止碎而 民自不敢把也 陛下里渊深上稽天理下换人情成此百代之 實有易書之奥行见好生之德洽於民心 凡日月所昭霜露所隧有血氣者莫不上承神 惟以洪武六年冬十一 韶明年二月書成篇目一華之於唐曰名例日街 一月受 禁日藏制日户婚日既库日擅興日贼盗日開 三十六條因事制律三十一條唐律以補 百二十三條合六百有六分爲三十卷其間 开廷授進奉表以 或損或益或仍其雀務合重輕之宜云俯伏 聞臣等誠惶城恐稽音頓首護言 洪武七年月日刑部尚書等官製惟 等上表
律 九 降 五 利律 第 開 第 二+人命港 條五条 雜犯 卷第二 條 律 河防三 大明律總日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