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断代史.明史》2_中国断代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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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5 位,其中丝织业、棉布袜制造业、榨油业、矿冶业等最为明显,在 农业中也有表现。这些资本主义性质的生产单位,主要出现在 丝织业的生产,当推苏州为首。据《明神宗实录》卷三六一 记载,当时苏州“生齿最繁,恒产绝少,家轴而户纂组,机户出 资,机工出力,相依为命久矣”。这就是说,存在着“机户”雇佣“机工”从事丝织生产的情形。时人蒋以化也记载说:“我吴市民 罔籍田业,大户张机为生,小户趁织为活。每晨起,小户百数人,嗷相聚玄庙口,听大户呼织,日取分金为计。大户一日之 机不织则束手,小户一日不就人织则腹,两者相资为生久 矣。经营。其中最突出的是松江的棉布袜制造业。据《古今图书集 成职方典》卷六九六《松江府部》记载:“郊西尤墩布,轻细洁白,市肆取以造袜,诸商收,称于四方,号尤墩暑袜。妇女不能织 者,多受市值,为之缝纫焉。”范濂的《云间据自抄》卷二《记风俗》 也记有这一情况,可与《古今图书集成》所记相参照:“松江旧无 暑袜店,暑月间穿毡袜者甚众。万历以来,用尤墩布为单暑袜,极轻美,远方争来购之,故郡治西郊,广开暑袜店百余家。合郡 男妇皆以做袜为生,从店中给筹取值,亦便民新务。”列宁说:在 使其为一定的报酬而生产。生产,大概是利用冬天的农闲季节进行短期经营,所以“土脚小 民”与其雇主不会形成牢固的依附关系,可见这是一种符合科学 含义的“自由”雇佣劳动。每炉所聚工人达“二三百”个,这表明 在一个生产单位中雇佣劳动力的数目不小,不应属于封建的小 规模的履佣劳动。很清楚,这里的“山主矿主”类似于欧洲十六 七世纪的土地所有者,充当雇主组织“在山掘矿、煽铁取利”活动 的“福建上杭等县无籍流徒”,相当于欧洲的租地农业家,而“士 脚小民”则是被剥削剩余价值的雇佣工人。这种经营方式自然 是属于资本主义性质的.明朝人王士性记载了云南铜矿业中资本主义性质的经营情 形:“采矿事惟滇为善 其未成响者,细民自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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