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洋政府公报》1926年11月_12月_北洋政府公报_第二历史档案馆

《北洋政府公报》1926年11月_12月_北洋政府公报_第二历史档案馆

命命 日錄 大總統合 公交 部命 司法部部命 廣告 明事状清單内務部毫十四年四居棠案揚各人氏簡第十1月二日第三千七日龙十十 第231册12欧席公观命合 十.月二日第三千七百九十一 後再将支票交會計書記官提取 第六條提取或存放款如遇數目钜由書記官長偕同會計書記宜前往理 内開列明白署名章垒由書記官是照敦開具支票連同提款轉呈員检察長真督推检章 第七條 月計息者本月金亦一佛結登 每居銀行號結算之期會計將存播持交行號清結一次星由書記官長其存款如按 會同清查一次 應照附訂册式按月同會計月報表送備核 第九各资收實支暨存各款除仍就部颁會計月報表祥列呈核外其富事人因案嫩存款项册 第十二條 第十一 本规自公布日施行 司法部暨各高等應得隧時源具赴所各或指定存款各银行查所存數 第23 月款 日款 案 由 年 横货 月經收事交存款湾册 款 月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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