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的贱民》唐代史料

《唐代的贱民》唐代史料

贵州文史盛刊 不断放免,尤以北周武帝时为最盛。隋末农民战争中,许多奴婢摆脱了奴婢地位而成为良 人。唐初统治者,亲眼目睹了隋王朝怎样在农民、奴婢反抗斗争的打击下分崩离析直至灭 亡,因此比较注意缓和阶级矛盾。尤其是在唐太宗时,对战俘不再承袭前代“论为贱种,类 为皂隶”的旧制,而经常放免为良。如贞观十九年八月攻高丽,“诸军所虏高丽民万四千口,先集幽州,将以赏军士,上其父子夫妇离散,命有司平其直,悉以钱布为民,欢呼之 声,三日不息。”直至唐末仍有放战俘为良的情况,昭宗“龙纪二年正月,赐两军金帛,赋 所略男女还其家。78.贵州文史丛刊 唐代奴婢的性质,具有奴隶与农奴的两重特征。他们与奴隶社会的奴婢有相一致的一 面。人身被他人所占有。婚姻由主人决定,并且只能当色相婚。未经放免,子孙世为奴婢.刑法上亦重于社会其他各等级,这在《唐律蔬议》中比比皆是。奴婵被国家和私人作为资财 赏赐、赠送,如李靖受诏讨平辅公諾“赐物千段,奴婢百口”,私赠如:“裴宽尚书罢郡,西 归汴中,日晚维舟,见一人坐树下,衣服故激,召与语,大奇之,举船钱、奴婢与之”.奴婵亦可被当作财物买卖,与牛马同市,“诸买卖奴婵马牛验驴,已过价不立市券,过三 日,答三十,卖者减一等。”官府奴婢还铭有印记,以别卑贱。80 贵州文史丛刊 位而复为良人.官户、工乐、部曲、客女,他们是依附性极强的一个等级,其地位只是略高于奴婢。官 户、工乐都只能当色相婚,“其工乐杂户官户,依令,当色相婚”。在刑法上,殴良人加凡 人一等处罪,良人殴官户则减一等处罪。官户与官奴婢所不同的是可以授田四十亩,一般一 年服役三番,并可以纳资代役,在经济和生产活动方面普遍地较奴婢有略多的自由。然而这 是极其有限的,他们中不少人也常是长役无番。部曲、客女在律令中常和奴婢并称。虽然法 律上规定,奴婢同资财而“部曲不同资财”,亦不准买卖,“奴婢有价,部曲转事无估”.但实际上他们仍然是被视作私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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