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民政彚刊》二·民国20年·山西省民政厅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属于历史地理资料。页面整理了该资料的基本信息、扫描页示例和数字版本获取说明。

- 专题
- 山西民政彚刊
- 类别
- 历史地理
《山西民政彚刊》二_民国20年_山西省民政厅编_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 七+近代中國史料蕙刊三编 四 辑(民國二十年)山西民政刊 民政鹿稳 公有 印行法趣 而已矣 使不平者底於平 宗旨不过平其平 我人所抱之唯 中山嘉言 一第九條 山西民政刊 法规 區娜得於不抵網中央及省縣法合规则之箍图内制定自治公 二 郑 第十你鄉居民以二十五反為五斥驾粼但一地方因地或其他情形而片数不足時仍得依躲政府之定成為問 第十一條 第二章 縣政府 縣政府縣段一人由民政愿提出合格人目二人至三人省政府决仟用之综理縣政监督所機開及職 第十二三條 第十二作 縣長資格另定之 凡自治之縣已建大繁入條所定之聘看經中央查明合格後其縣應由民選 縣政府設秘一人依事移股一科或二科各科科長一人科局二人或四人其科多及科 数由省政府定之内政部備案 秘普科長由縣辰呈销民政逛委任科具由縣是委任业报民政蹈案 第十四條 第十五保 政府得倔用事務昌及倔員 縣政府得察理催微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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