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晓松.元明清时期的西南少数民族土司土官制度与改土归流》中国边疆史地研究200506_土司史料

《张晓松.元明清时期的西南少数民族土司土官制度与改土归流》中国边疆史地研究200506_土司史料

论元明清时期的西南少数民族土司土官制度与改土归流 职务。宣慰司之下有宣抚司、安抚司、招讨司、长官司,“其在远服,又有招讨、安抚、宣抚等使,品秩员数,各有差等”。还有“诸蛮夷长官司。西南夷诸溪洞各置长官司,秩为下州长官、副长官,参用土人为之”。①云南、湖南、广西等均设有上述行政机构。土巡检、土千户、土酋吏 作为基层官员,由少数民族上层人物担任的更为普遍。李思聪《百夷传》载:元世祖忽必烈平定 云南后,少数民族地区“皆设土官管辖”.度。据《元史百官志》载:属陕西行中书省管辖的有:宣抚司二、安抚司一、招讨司五.属四川行 中书省的有:宣抚司四、安抚司三、总管府一、长官司三十一.论元明清时期的西南少数民族土司土官制度与改土归流 宣抚使司分为四等:宣抚使、宣抚同知、宣抚副使、宣抚事:安抚使司分为四等:安抚使、安抚 同知、安抚副使、安抚金事.招讨使司分为二等:招讨使、副招讨使:长官司分为二等:长官、副长 官.土弃分为八种:土游击、土都司、土守备、土千总、土把总、土外委千总、土外委把总、土外委 额外.土屯分为四种:土屯守备、土屯千总、土屯把总、土屯外委、百长、土舍、土目.土府分为六 等:土知府、土同知、土通判、土推官、王经历、土知事.土州分为四等:土知州、王同知、王州判、土吏目.土县分为六等:土知县、土县丞、土主簿、土巡检、土典史、土驿丞。论元明清时期的西南少数民族土司土官制度与改土归流 步向全国划一的职官管理体制过渡。土司土官制度既是中央王朝对少数民族进行政治统治和 行政管理的一种制度,也是最终使少数民族纳入统一政治统治和行政管理体系的一种过渡和 准备。随着中英王朝对少数民族控制力量的增强和二元官制矛盾冲突的加剧,流官制度与土 同土官制度在少数民族地区并存的基础发生动摇,土司土官制度必将逐渐被全国划一的职官 制度模式所取代。于是,西南民族地区的改土归流活动广泛开展起来.三、元明清时期西南民族地区的改土归流”皇权统治下的西南地区二元结构的土司土官制度与流官制度,有看内在的二重性。一方 面,二者表现在一定历史阶段内的和谐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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