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大事表列国爵姓及存灭表譔异》下二_国立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

春秋大事表列國爵姓及存波表昊(下二)侯,信圭七寸.伯,躬圭七寸.子,璧五寸.男,蒲璧五寸若自執朝王,则 各如其寸數。若使其臣出聘粼國,乃各勒其君之玉而减其君一寸。此申明包 注,甚善,较邢疏之暗破包注者,殊滕。详茶香室經。據此而言,為伯,宜執躬圭。若使人以致命,當用六寸之躬圭。乃不以圭假許田而以璧假許 田,盖始封本男,故亦得兼用男之蒲璧也。以此證成伯男之,或亦一羲 乎?(春在堂全經課赣篇下感伯男也)。案愈不妨存參。而宋人有自眨之,尤堪 者。
春秋大事表列國爵姓及存诚表翼(下二)日:鄭有属宣之親。此以桓公之組、父為言,書命音侯文、武也國語日:宣王弟,或云庶弟,或云母弟,。吕鹭適威日:王,天子也,有而,故流于,及子孫,微召公虎而韬無後嗣。此即召公以其子代宣王事也推 此言之,则属王之子,止宣主一人可知。案雷氏言之成理。而文二年左傅:『秋 八月丁卯,大事于大,跨公,逆记也。於是夏父弗忌為宗伯,拿信公,且明 子以失。無不顺.國之大事也,而逆之,可體乎?子齊,不 先父食久矣,故禹不先,不先契,文武不先不蜜。宋祖帝乙,鄭属王,而其實不然也國語鲁語上亦記此事,日:『夏父弗忌為宗,蒸,将跨公宗 有司日:非昭穆也。
春秋大事表列属鹤姓及存减表魏翼(下二)又言:大夫事有於其君,干裕及其高組。此可篇立三翩而祭及高組之』(女集三 十答汪尚書家)。又日:『官師,有司之長也。官司一,止及,却於 饼祭祖(案 祭法日:『官師一,日考。王考無而祭之,去王考鬼I)』(镭類八七祭法)又日:『一者得祭組、,古今祭醴中,江都集遵内有』(同上)。今案制之 文,见于苟子醴、體記王制祭法體器之等,『只是體家如此』,于古未是否 有合。今即假定其為事實,然之舆祭,必是二事,即有者固當祭,而不立 者亦必有祭,但遠近硫數则有不同,如程子所大夫士或三二一或祭 寝,亦祭及高組,祭法所官司只一考,而亦祭王父.及如朱子所,其證 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