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国灭郐资料的检讨》国立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

《郑国灭郐资料的检讨》国立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

郑國诚都资料的機封 器注、章昭國語解、鄱道元水經注、颜師古汉办注、孔逵诗疏及左傅疏、张守節史 梁玉史記志疑、雷學淇竹书紀年義證、沈软韓漢喜疏證、朱右诗地理微、陳奂詩 毛氏傅疏、王先詩三家義集疏、承培元設文引經證例等等.第三類但稀所溅,没有明確指出溅於人,或尚不能肯定减於人,如許慎設文解字、杜预春秋世族 體、陈楽庵師春秋大事表晃等等。現在,分别将他們的法介貂於下:一、主張减於恒公 1.古本竹書年:(登)文侯二年,同惠王子多父伐,克之。乃居父之邱,名之曰鄭,是日桓公.2.園藏部答料的懒前 榮陽宛陵縣西南。)若桓公先不得檀,则山戎之後,其皆波於 檀,武公身且不保,安能以兵迎王束恶且乘供邑乎?(卷九「植答 開』條)同作:(幽王)二年,普文侯同玉子多父伐,克之,乃居父之邱,是為鄭桓公.今本紀年,学者多是後世的作,而非波家傅本。這一點下文再.一點下文再.另外,芭及魏源尚了一些的橙據以及理由,它們是:周自穆王以下,都 司徒,甚得周来奥束土之人」,以及公羊桓十一年傅有「古者鄉國處留,先伯有善 于邹公者,通乎夫人以取其國,而恶焉,而野留适些资料,都可為證杠公如 不先得部以為據點,武公身且不保,安能以兵迎王束遥 二√主張减於武公 1.國诚部资料的输封 此。」蒸道新也。穆王以下無都西之事,非也。(地理志第八上京兆 尹「」下。)父河南郡!新鄭」下注云:诗國,桓公之子武公所國。]可一饼参考.9.孔逵毛詩正羲:案郧語,史伯於幽王之世,為桓公課减、楂,至平王之 也。(譜正羲。)叉:此武公本取之者(以仁案:此疏玄詩譜「卒取史伯所云十邑之地]句),一年公羊傅日:『先鄉伯有善於邹公者,通乎夫人以取其國。」見處丶邹 之地,明是武公减虢、,则其餘八邑,亦武公取之可知。故云卒取十邑之 地案鄉世家:「史伯云:『號、之君,食而好利,百姓不附。今公為司徒 邹果默十邑,竞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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