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自治精义_译 商务印书馆编译所商务 [地方自治精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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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自治精義 第一章 自治之意義 自治之意義何學者之問不一有政治上之地者有法律上之見解 若如古那司之定義则一自治者以地方之租税支地方之費用其國家 之法律而依名職所行之那市村之行政也又如拉伯特之定羲自 行政也一列於自治之學而加以種種之则非本書之目的放概徙 略簡但前記二學者之所则覺皆有一理盖自治(英selfgovernBen德Selbs eng)者如其交字有自行治理之意乃對於官治之用也國家之行政 有以國家之費用設種種之機開(官)分配以一定之事務者亦有承所地 方公共團體與以自治之權能使之處理其團體之事務者故自治者為地方公 培方自治精藏第一章自治之意為民治凡一國之行欧所官僚政治者则依國家所任命之官吏所施行而自治 行政者则不依官吏而依人民所選之機關處理其團體事務之行政也歇洲亦 有以自治之廣义解為國民参政權之意义者如於法之圍國會之 制度亦為自治之一於司法之區域则由人民之中選出陪蕃官(z)與闻裁判 治 行政而已國家之政務國家使其所任命之官更執行為普通之兆態但 和省 費用又有可便人民熟政治及得發其公共心利盆此等理由實自治成 之要素也在歇洲各國亦有篇對抗國家之事横而地方自治因之發達者若日本 之自治制则無此等沿革因國家行政之便宜而承地方自治而已故自治者自 一加之為國民之權利自又一加之為國民對於國家之义務故凡自治體 之公民或他民不可不知重此權利又同不可加之事發自治體之面目而其務之英國民之意氣吾人正大可 自治本為國家法律之生產物则自治體為成立於國家之下之一團體毫無疑义 然國家與自治體之關则與上官典下官之關係不同自治體在法律 上為有自有之意思之人格者可依自己之意思處理自己之事務非若下 然又一方面之此權利亦為自治之义務盖稀自治非必皆可以自行任 意行政者自治亦不外乎國家行政之一手段國家應乎必要赋與一切權能於地 方團體命之處理其團體之事務故就他意言之自治體亦可為國家之一機 團微之事務寶對於國家之义務也要之自治體為成立於國家之下一團依國 家之法律間接執行國家之事務凡自治之當局者為此义務故不可不心 地方自治精 處理其事務而課地方公共事业之发展者也 第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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