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名辞通释·刘天祐-V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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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
法律名辞通释
类别
政治法律
系列
法律名辞通释·刘天祐

法律名辞通释_刘天祐 [法律名辞通释]十二 法律民醉通卷六 條一 奥同照條(刑事松法第十二條第六十二條民事松法第四條第九 狀,提出於裁判所所作成之書面日狀凡提超民事刑事之.狀须具下列之要 年寸當事者及裁判所之表示须提超其所求一定之目的及其求之一定原出目 行政及其他被告目要求之事件及其理由四立团年月日一民事松法第百九十 一定之申立(叉行政须具下之五要作原告之身分職业住所年輸被告之 條一 一解字一人民冤之普日状 追提起松於裁判所而對於特定之人求法律之过川省日追例如對於驰 项一 人提起刑惠诉松求用刑罚即日刑事之新追是一州以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特别委任之代理權一依委任者之意思而定 日普通委任一日特别委任普通委之代理權民事法第六十五條所规定 新松關保人 松代理代松當事肖行松行為之也其行直接對於本人生其效九 於某松依法律而有特殊之關保者日松關保人例如刑事出時之被 告人士法律上代理人等郎刑事法第十八條所關保人者是.松告纵,告知者民事诉松之原告或被因败之結果對於第二者而求其撸 保及價時恐人疑此請求出於第三者之意乃以必使此第三消参加於目的而對 於該所繁之裁判所提出其記载此诉告知之理由及松程度之書面使告知 松法第六十條)此於此第二者之也第三者基此告知以参加於其松時日告知參加(民事新 新松參加新參加者當事者(即原告被告》以外之第三者參加於松之當處分之救濟方法日顾故者保 因行政官之不當處分傷害已之利盆者對於上极官請求其取消或變更其不 仁對於不當處分而提起者 H對於行政官之處分而提超者 四請求其取消或變更其不當盛分者 白觀贪傷害已之權利及其他利盆時所提超省 經六十日間為度然一且提超顾既得其裁决仍不服而更於上官時则以自 因以上踏點而舆及行政其之期限以自受不當行政處分之日起 受裁决超設經過二十日期限時不得提超最初所出跟之.顾 法法者即明治二十三年十月法律第百五號所公布法律而定之手 其取消或變更之也群觀本悠 者是者受行政官反法命之處分而被侵害其權利或利省對於止官求 人起之人也 卷六拆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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