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湘五略_四_钱春撰 [湖湘五略]

湖湘五略_四_钱春撰 [湖湘五略]

湖湘略補 續托两司内道 钦奉聖事據布政司群 田奉許時而該司力搜括得什一又多 邸業碑有 定數備监進有餘租以此推详新增可以另搬然 用 胡相羊各 长铺 已也即業重於淄田若官校何得敢與親王酌布米資之該司移道行縣置扁一面以表其 名聖朝人瑞前書本院司道街姓後書其 立火示優老火意此 查减以廣皇仁事據布政司详 海内苦榨税品 已久况奉宣德意贵及時既覆 未齊如一面先行各該道府轉行黄德等九委 科仍大張告示於前奸不得行其欺也餘 闪自羊谷 俟另群此熊等呈 呈照折例司吏第查已往折劳详由院吏 原取之司吏在司已有劳進院又劾有止有院 则東无有司劳则西如朗以原有司劳故得 带院劳坐鋪合者也到单有院劳或不敢携司 缺 已以此为顾例而欲以司劳接院缺恐亦以用 太樂故考訂酒赤喜確耳總有两以情以理 法必不能不之東西融止有一院之不可镜 司循司之不可携院,天親已定尚不免有妄营 萌相洋路 肉卷一铺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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