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清经解续编春秋大事表·南菁书院》属于经学儒学资料。本页提供资料基本信息、部分扫描页预览及数字文件获取信息。

- 专题
- 皇清经解续编春秋大事表
- 类别
- 经学儒学
皇清经解续编春秋大事表_南菁书院 [皇清经解续编春秋大事表]春秋刑表叙 益聞有功不有罪不刑唐虞不能以化天下故虞書有天 命天之交戴記人于朝与士其之刑人于市與之 自天子之統壹宇内與列侯之一國莫不由之得其 道不偕不温斯上理焉余觀春秋一百四十年知天子之所 陪臣者皆由刑之失政為之微經傅可而知也益當春 以失其柄而旁落于侯侯之所以失其柄而偕于大夫 秋之初能命儀父為候而伐伐曲沃能叛篡 减其罪當减國世而天子不聞赫然震怒列侯不间王所 刑未失也乃代而射王中肩伐曲沃而買寻所 此姑息至此一朝一夕之故哉當時以无逐自出奔以抗國君若孫林父之奔晋宋魚石之奔楚借援大 國為国生患兵連嗣結易世不解上不得以威其下下反得以 子以大明黔陇天下正则一國莫敢不出于正大夫佐侯以 要其上矣究其安有底止惟明天子振于上侯佐天 于春秋之所爲作也春秋刑表第十三 振起一國正家臣陪款無有敢越犯分者呼此孔 一春秋大事表十三发皇清經解續卷九十 無锡高復初著 南菁書院 設 張氏洽日春秋之義非天子不得專般是故二百四十二年 無天王殺大夫交書侯殺大夫者四十七古者侯之大 候不得專殺也大夫不得事沉世子母弟乎春秋之世 夫皆命于天子侯不得專命也大夫有罪于天子 國無大小其卿大夫士皆專命之有罪无罪皆專殺之无王 甚矣福君國人有輕重其專殺之罪一也 襄三十年天停五年春晋襄二十六年 王殺其弟侯殺其世子秋宋公殺其 春秋大事表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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