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工记析疑_二 [考工记析疑]

考工析疑卷之三 奥氏 改煎金则不耗 今之質剛录本所出之地又殊或一再煎 而本已呈或三數煎而查始净每煎则體 色必改必至从不耗而後止故目改煎至桌氏 始著其法者量體厚不处損折非若鐘有考 繁鼎用烹任五兵以擎刺矢劍削尤貴精 量且改煎则他不待言矣氏鳄鋪鼎不改
乐而不税 官使市者乐取则焉又禁取伸典司者 不得借以牟利也疑金之量惟司市守之 民間及小邑小市必其容受而以木之古 既邪以木鼓之陶必知以木為鐘 矣若必以金即過重而難運且比户資用民 力亦不能多也 凡金之状金與踢黑之氣竭黄白次之黄白 之氣竭青白次之靑白之氣竭青氣次之然後 可
李光型日合甲不言其物即合犀兄而爲之也 或用兩犀革或用雨革或合用一犀與一咒 而属之费多工多而價重甲之尤者世凡用 创革之裹合甲则削之彌薄惟存其表两百 皆表故久也 權其上旅与其下旅而重若一以其長爲之聞 重若一者長短廣狭不能一也 鐘日以其 長為之交承權其上旅下旅之後必通計上 旅下旅之長盖甲裳之下尚有胚缴则甲裳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