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_三 [律]

律_三 [律]

律卷第十凡六十二楼 坐致罪者一尺苔二十一匹加一等十低 主 诸國总務日作樂者杖一百私忌减二等 私者流三干里作具巳備未者徒 年作具未備者杖一百若磨錯成令薄 取以求利者徒一年 於城内街巷及人中无故走車馬者苔五殺傷一等若有標識者又减一等其深山 澤及有猛獸犯暴之處而施作者仍立 識不立者答四十以故殺傷人者減關殺 傷罪三等 為人合及題疏針刺不如本方般人 者二年半其故不如本方殺傷人者以故 殺傷人者亦如之 丁匠在役及防人在防若官户奴婢疾病主三等知情而取者又减一等仍計庸以富债重 等錯部曲為奴婵者杖一百奴婵及 野物者計城一匹答十五四加一等罪止杖 一百未得者各减二等 及出九若和合者各如之飲食者不坐 諾营造舍宅車服器物及境坐石獸之属於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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