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十六年至二十年最高法院判例要旨第一辑 [民国十六年至]

年十二至年六十國民 旨要例判院法高最 會員委辑例判院法高最(全)行印局書东大
例言 本警取之判例由最高法院成立日(十六年十二月)起至二十年十二月止 四 三 二 各條除互有群略者酌存外其完全重覆不 同一例涉及二以上之法條者於其關係各條行列入 各例因摘錄要旨於原文字句間有增减但均存其原意 七 五 六 各法合施行前之判例與現行法合顯相抵觸者不錄 名及章次悉依現行法合列其无成文省依性質定之 本書所探判例在法院粗法及民事法施行前而其次及法條均偿現行民事法及 九 八 每例附法條以便參考 已颁布之法院粗法列 原例與法條似不相而依其性有聯仍附人各該法條 二 三+各例皆搞眉批以便圈 判例用因前後適用之法合用不同各其法合問或加以帮弧以資别 適用法规之判例因現行各法合施行法保現尚仍應用者
民刑事判例總辑 任務 官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員一覺表 司法院院長最高法院院長 稀姓 居 正 名 備 考 民事判例總辑 同 最 高法院庭長李 上 翁 敬 景 圻 棠 同 同 上 上李 林 鼎 章 刑事判例辑 同 同 上 黄 含 章 磐 同 同 上 上 夏 童 杭 勤 均時 民事判例编辑 同 一最 高法院 推事 上 葉 劉 在 鐘 英 最高法院要旨 静具一管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