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大诰峻令考_沉家本撰 [明大诰峻令考]

明大诰峻令考_沉家本撰 [明大诰峻令考]

明大酷峻分考 刑法考 之法分如此云 之未能移易重刑云乎哉兹大分保錄出以見一時 族苏 所在有司温設無籍之徒四業不務惟交糙官府捏巧害 狡百端合吾夏民受害今敢有仍前為非者的当人管 有常礼政者斯所在官吏并非吾夏民者此非禽轰 人干辨人并有司官吏族 按监設官吏律罪止杖一 一百徒三年此以其礼政而加者不甚相符然罪名不應感若是明祖之意特 杖入十此不應差而勒合者也与此條故差市鄉夏民 其摄民故用此重耳 切閑民信有司非是朝廷設立應当官役名色私下 洗设 選處死 蒜之妻妾嫦之.事捶害者族担陷陈书六者亦族 究 之羅陷情各不同自当分别之 按此因如喆擒恶故特厚其实亚恶此重典以底之也 叉按 重典者品 明意在恶未免作法干谅其後成祖屠裁 忠良 金吾 宗 後 衡 知事靳事颇不律數犯以為常命断事官稽 将典斯 断事官對向委實言从是楼濕處死 親問之谦不以卷宗奏答言断事官朝廷 谦未 任 之 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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