瓶花书屋校刊书折狱龟鉴瓶花书屋校刊书手臂录_童和豫辑江夏童氏瓶华书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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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狱躯篮卷八 明 何武 前漢時沛縣有富家翁貨二干萬一男數失母别無 親属一女不翁病困思念恐其争財兒必不全遂呼族 人為書悉以財女但餘一劍云兒十五付之後亦不 與兒郡太守何武因錄女及省其手书缘吏 日女既强梁復鄙畏贼害其兒叉計小兒正得此财 不能全獲故且付女興婿實寄之耳夫所以决断限年見李虞部所 錄 此正類何武事也夫所 嚴明者謹持法理深察人情也悉奪與兒此之谓法 理三分與婚此之谓人情武以断者婚不如約與兒 也之明者婚如約與兄財也小黑而大同 是皆嚴明之政也 鐘離意 後漢鋪離意属會稽北部督郵有烏程男子孫常與弟前 給亚妻子追計直作券没取其田亚兒長大常史 板花书屋校印三典之制漢約三之法今惜輕重之理而忽久繁之患 戴 傅 按此盖罪状已定而輕重有疑吏不敢决者也使有罪 不無罪久繁自古以為患矣然拘文之束每每如此 缪可知也易日君子以明恒用刑而不留自罪 状所谓明慎也一時決所不留狱也若罪狀未定 者有冤理當考殿可取快一時耶君子於此宜 心焉 王敬 L 瓶花书屋校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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