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大清会典事例·第二百卷·七十五·托津等奉敕纂》属于政治法律资料。题名标明当前文件为第二百卷。可在本页查看基本书目信息与部分原页预览,并了解数字文件获取方式。

- 专题
- 钦定大清会典事例
- 类别
- 政治法律
- 系列
- 钦定大清会典事例·第二百卷·七十五·托津等奉敕纂
- 卷次
- 第二百卷
钦定大清会典事例_二百_七十五_托津等奉敕纂 [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定大清會典事例人鞭八十若将姓名年月開投源者係官 俸一年常八鞭五十至本主之选脾已給催 而倾催遣漏不投滤者催鞭七十.康熙七 年题准旗員寫愿逃人者革職係常人交刑部 治罪。九年题准旗員將良民冒懿為伊家奴 逃走者降一体一年.卡年准旗下 逃人在防旗員所地方居住六窗月以内 者凭如过六月不行杳家佑等亦不 行出首或被逃人之主垫告或被旁人出首將 失察之該佐防票畸校各降二蹈任於所笃官查擎逃人二百名者錄一次 四百名加一级比此數多背各照查擎之數遮 加以一年一久若不足加极錄之數 者及饼一年敏仍不足者将前一年之數截 去止留一年之戴於次年接算不准三年合算 以上均合將軍都統副都等於崴終造册報 部饼報刑部查敷.又谁旗人逃走不詩私 自差攀或報部行提或在該地方官處首告擎 解如私自差擎者係官体一年常八鞭一百 火察之地方官及家之聚無庸若私至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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