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项资料题名为《钦定大清会典事例·第一百卷·四十四·托津等奉敕纂》,属于政治法律资料。题名标明当前文件为第一百卷。本页提供资料基本信息、部分扫描页预览及数字文件获取信息。

- 专题
- 钦定大清会典事例
- 类别
- 政治法律
- 系列
- 钦定大清会典事例·第一百卷·四十四·托津等奉敕纂
- 卷次
- 第一百卷
钦定大清会典事例_一百_四十四_托津等奉敕纂 [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定大清會典事例分有奇.雨 六今 七 分雨 惟 按一 州府增十雨每名三十雨於复咨日給 匀燕 發 建湖.又定雲南貴州 湖 省今係按 給與盤費每名三 名數 雨 换矜若口已 中 进 兵 士间 馬 部 例戴.康熙三年题准人考 給雲貴會試人 不支懂间日准 其火 a 授内阁中書及現任内阁中書者皆准會試.五年题准嗣後會試直人青成顺天等府凡由人考试補用筆帖式者俱准其與人一體 會試.八年 各省會試人向例給與盤費銀雨所以體邮士子 助其餐斧之需開得各州縣人俱赴布政使术門 领取道途跋涉守候需時吏背叉多勒索扣刺之 嗣後著本州縣衙門照數給领該州縣取各人 领状中羊布政使从奏銷册内报部查殿庶吏背無 侵之事而士子亦免跋涉守煲之苦矣若州縣稍 有抑需索而督撕失於覺察者經朕聞將督 一供處.九年覆准會試人盤費銀雨前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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