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大清会典事例三百六十五 [钦定大清会典事例]

钦定大清会典事例三百六十五 [钦定大清会典事例]

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一千一百九十八 内務府 分给户T莊国分创 在 銀莊微輸動.雍正四年奏每年應徽鐵 種數目分为十分除未完不及一分者不外 大一分以上都承催催長鞭二七领催鞭三十 承催官体三月二分以上都催長鞭三七领 催鞭四七官罚体六月三分以上都催長鞭四 七领催鞭六七官罚体九四分以上者催長次至六年全完者准加一级.乾隆二年奏准 催微莊頭投充人等應交銀草停止委官前往 数 收均令該电领催催齊交如有大都 电领催从重治罪如三年内无挖大者电 领催給以九品頂戴以示鼓。四年奉 有莊頭人等應交鐵前因委官往电催微恐累莊 頭人弄是以停止委官今思若止令领催等前街率 电领催催微伊等同滋生弊端更覺援累庄頭人 等者仍照前委官催此遵 旨定莊頭投充人等有久者將應仪分州縣職名咨送史部察識0十年题准抢大差 移至八分九分之莊頭原定柳四十日鞭 六十者改為加雨月鞭八七至挖大十分原定 柳兩月鞭八十者改為加三月鞭一百仍照定 例自六分至十分者皆革退莊頭光為壮工其 所大仍予豁兔.五十三年奏准莊頭挖火钱 自一成至五成者予限一月至五月如完纳 在限内都免其革退如通限不冠仍照例治罪 其承催官員處分亦如也.五十八年奏准停 止挖大钱按成予限例嗣後如有火者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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