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四百八十六 [钦定大清会典事例]

定大清會典事创卷七百二十九 名例律 常敢所不原一 常敢所不原。凡犯十总人温官财物及强 盜放火發冢受枉法不枉法喊非偽犯略 合略费和人口若数及言左使人故 出入人罪若知情故行藏匿引送事過?
原例義在 丈城官更举人监生生冠带官义官知印及 承差陽朱醫但有職役者犯城犯一 敢取问明白罪雎 行 有 一大武官*人监告生 及更典兵但有役之人犯盜偽
减一年若經告平人死罪未應杖一百流三 外已徒而又犯徒律應總徒四年及原犯總徒 四年准徒五年者若遇 散减俱减一年其告平人死罪未應杖一百 流三年里加徒役三年都若遇 敬誠箫减為總徒四年若再遇 一凡在京在外已徒而又犯徒律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