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四百八十三 [钦定大清会典事例]

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四百八十三 [钦定大清会典事例]

飲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七百二十三 刑部 四七五七杖刑五 明 六七七七八七九 七一百徒刑五 萧 一年杖六七一年半 二千里杖一百二十五百 里杖一百三千里杖一百死刑二除罪應 决不待時外其餘死罪人犯携按塞明成招具流刑三二千里杖一百二千五百里杖一百三 洪不待時外餘俱监固候秋寄 千里杖一百死刑二内外死罪人犯除應 朝寄分别情寶決矜疑奏請 五十小竹板大頭阁一寸五分小頭阁一十重 不遇一斤书大竹板大頭二十小頭阁一寸 五分重不過二斤其强盗人命事件酌用夹棍 0一夹棍中挺木長三尺四十雨 旁木各長三尺上下方頭各閣一寸八分年定原故禁故 仍照遵行外其餘如號俱重二十五后 十一凡导常如號 重二十五斤重加重三十五斤加面各長二尺 五十二尺四寸至监禁人犯止用細不用 州縣呈明知府驗烙知府呈明按察使验烙按 察司呈明督驗格其尺寸長短实窄俱刻於 中挺之上如有擅用未曾驗烙夹棍以酷刑 内外立决重犯俱监固埃二月初及七月立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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