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四百八十四 [钦定大清会典事例]

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七百二十五 刑部 名例律十马 八義 應者犯罪 惡通 山陵 母 及 宗潮 三 一日課 母 祖 國 及 父母 夫 日 者 坐 睦 伯謹 别 睦以原毅 盗大若毅之下注伯及宫 及祀一敖修须此叔谋 生家原盖嫁下父段 折非有恶殺有母祖 割死四逆祖姑父 神造罪十者方父兄母 御御畜三九入母姊父 魅解五不課課女 六年原而但 國 母不 即 五 曰不道 不 人 物盗人 造 和 柔 日 大
德量 事行 可 之 有 来 法 君 功 整軍 治 政 佐 年 奉 原 慈作 為 王 六 之 曰 E 勤 霸 夜 有 人 大 將 或 吏 出 文使谨師帝 守 萬王 雍 三 早 涉 铺 品 及 官 品 官 朕律例舊丸於名例内戴有八之條其日 觀故义功能勤賓此悉代相沿 之其来已久我朝律例於此條仍戴其而實 未照此例行者盖有深意存為不可不察載而未
臨時酌量特與加恩亦未為不可若欲著為律是於 親故功等人未有過之先即以不肖之人待之名 为从厚其實乃出於至薄也且使恃有八之條或 任意為非漫无忌必有自千大法而不可止者是 又以寬宥之虚而轉陷之於罪姑息之愛尤不 可以為優恤矣今修律例各條俱務群加斟酌以 期至當惟此八之條若概為删去恐人不知其非 理而害法故仍今戴入特為颁示旨天下晓然 於此律之不可為訓而親故人等亦各知做惕而重 犯法是朕恤之至意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