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四百八十五 [钦定大清会典事例]

定大清會典事创卷七百二十七 刑部 軍官軍人犯罪免徒流.凡軍官軍人犯罪律 該徒流者各洪杖一百徒五等皆發二千里内 分充軍流三等照依地里達近發各充军 該發達充軍者照律發遣免刺字若軍丁 軍吏及校尉犯罪俱准軍人凝亦免徒流刺 充 充 罪 司 有 支
造 一凡移来 沿海 盛京新满洲等若有犯法者該將軍照新满洲例 一八旗若有給赏治罪之事各該旗送至當月 三 年 旗傳知各旗谷部院衙門遇有旗人給治罪 事件亦行文當月旗傳八旗俱交與參佐 年 盛京居住满洲蒙古漢軍文武官員除团公
威京带来奴直省本无籍贯其带地投充亦 年久遠难有籍贯難以稽查雨應仍遵定 创止准開入旗不得放出為民。一。八旗奴 放出为民未經入籍交入籍在乾隆元年以 後之户應合歸旗作為原主名下開户牡工至 於設法身之户创應作為開户丁者其經 結之舟庸置外其未結之案或係自備 身價身或威代為暗身者均應歸原主佐 下户若實在用契買隨又交價出者 均應在買主名下作为開户如經開户丁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