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四百二十一 [钦定大清会典事例]

定大清會典事创卷五百九十七 乓部 處分通例公式一 公式。顺治年間定官員犯苔杖等罪分别公 私定公罪苔一十者俸一月二十者俸 雨月三十者俸三月四十者俸六月五十 者俸九月杖六十者俸一年七十者降 八十者降二九十者降三级皆留伍杖 百者降四级調用私罪苔一十者俸雨月二 十者俸三月三十者蜀俸六月四十者俸
又定武職戴罪圖功者或别立軍功或將原 案盗贼全獲或遇 恩均准開若三年内原案盗贼獲韦地方安證 者亦准開如讀有降之案以後之日計 算三年无過開其處之時例應戴罪圖功 者該員如有軍功加級紀錄及薦举者俱准抵 免其戴罪圖功.又定旗員緣事有降級留 任者按所降即降俸級應降级調用者 各按品级遗降世爵緣事應降级留任者亦按 所降几級即降俸應降級調用者每一级
册洛部存紀錄至四次都准作加一.又定武職各官緣事降级留任及降级照舊管 事都三年无過開復革職留任者四年無過開 其降级留任者三年内復有降级留任之案 以後降之日荔始計滿三年開革職留任者 四年内復有革職留任之案以后革之日为始 計至四年開.康熙二十三年覆准武職各 官有處之案到部或專本題准或赏本題覆 宜分别辨理以昭畫一如盗案鐵覆處分例應 革職降調者逐案專本題覆若例止降俸降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