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四百三十七 [钦定大清会典事例]

定大清會典事例卷六百二十九 兵部 緣營處分例海禁一 海禁0顺治十二年题准海船除給有執照許 今出洋外若官民人等擅造雨榄以上大船將 達禁貨物出洋贩往番國潜通海瞒同谋結 聚及為導劫掠良民或造成大船圖利賣與 番國或将大船貨與出洋之人分取番人貨物 者皆交刑部分别治罪至單榄小船准民人领 給執照於沿海近處捕魚取新营汛官兵不許
舟盤查不實者革職知情者革职提問兼 辖官降四级調用统辖官降二级留任提督降 一級留任.四十二年准出洋貿易商船許 用雙梁頭不得過一丈八尺如一丈八尺梁 頭連雨披水满統算有三丈者許用舵水八十 人一丈六七尺梁頭連雨披水溝统算有二丈 七八尺者許用舵水七十人一丈 人四五尺梁頭 連雨披水满統算有二丈五六尺者許用舵水 六十人若舵水越數多带或名頂替守口官 年盤查不出者降三級調用藉端勒索者降二
環保结若船主在籍而船雙出洋生事者罪坐 船主。四十七年覆准出洋船所帶食米不得 過五十石如多带出洋贩賣者照例治罪将米 官口五十年准商民漁船給發執照係州 縣專青如营官擅給執照者降二级調用借 執照为匪将擅給執照之营官革職.五十六 年覆谁出洋船按道里遠近人数多宝停泊發 貨日期每人一日准帶食米一升帶餘米一 升以防風信阻滞出口時守口官舟逐一明 放行不許藉端需索口又覆谁毫灣產米不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