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四百四十 [钦定大清会典事例]

定大清會典事例卷六百三十五 兵部 緣营處分例捕逃 舞解 捕逃。顺治十一年难街所及营汛官允獲 解八旗逃人十五名者加一级三十名者加二 级兼辖官視其所属有解逃人三十名者加 一级六十名者加二级統辖總兵官所属有獲 解人四十五名者加一级九十名者加二级 提督所有獲解逃人二百名者纪绿一次四 百名者加一级再有多者各照此退加總以
員攀獲人至一百二十名者加一级再有 多者照此加。又难近京地方有費身旗 下之人原有房產守分度日於民人无累 者辞今居佳原无房產者均今伊主收回若倚 仗身旗下意横行把持武睹博淫寫 盗向逃許作證携累民人者該管專汛官申 报上司照逃人例查送部治罪若仍容居住 不行申报專官体一年兼辖官俸六月 统辖官俸三月°0乾隆三年准八旗逃人 居佳衛所营汛地方該管官不查别經发
人者皆体六月五官以上失察逃人者降一 级留任。五年准防逃人居住地方营沉 官务接到該旗及各衙門移會即差兵役協同 梦獲者免如不差兵役協以致脱逃查係 居佳六月以内者将該員罚俸二年至夫察居 佳過六月及一年知情容留仍照例分别 處°四十九年奏准巡捕营都司等官一年内 擎獲逃人六十名者加一级副將等官督率所 查解逃人一百二十名者加一级再有多者 照數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