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项资料题名为《钦定大清会典事例五百二十四》,属于政治法律资料。本页提供资料基本信息、部分扫描页预览及数字文件获取信息。本数字文件共88页,文件大小约2.11MB。

- 专题
- 钦定大清会典事例五百二十四
- 类别
- 政治法律
- 页数
- 88页
- 大小
- 2.11MB
钦定大清会典事例五百二十四 [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定大清會典事例卷八百十三 刑部 刑律開祖义母父母 祖父母父母。而依法决影避追致死及過失者各母.一维母告子不及伯叔父母兄姊伯叔 祖同堂伯叔父母兄嫌奏告弟姓人等打属者 俱行拘四都親族人等寄勘是寶依律間若 有枉即典群理果有迹傷痕輸情服罪者 咸以下恩年久或十六以上曾分有財配 有室家若於义父母及义父之祖父母父母有 犯酸属使盗恐欺告等情即同子孫取 问如律若义义母及义父之祖父母父母殺宋地明下有或息雄草伍等项十字限正三年 一凡义子過房在十五岁以下悬发年欠或 十六岁以如曾分有财配有室家若於义父 母及义父之祖父母父母有犯属侵盜恐 非欺告等情即同子孫取間如律若義父母 及义父之祖父母父母殿故殺傷义手都亚以 故傷乞養姓于孫若過房难在十五 以不愿飬未知或在十六以上不曾分有財 配有室家有建犯及傷都业以雇工人义 子之婦亦依前岁數照本创科其義子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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