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大清会典事例五百六十三 [钦定大清会典事例]

钦定大清會典事例卷八百九十七 工部 軍 平火大樂 咸豐元年 周天爵奏請嚴定私造私售火縣罪名等語禁槍不 如禁禁樂不如禁磺惟查辨不善又易滋蝉所有 私造和售火薬各罪名應如何从嚴定及民間需 用應如何量予限制之處著該部群具奏欲此遵 旨識定嗣後内地私贩硝之犯除合成火乐費 給盟徒仍舊不分多發近透充軍外其達倒
旨遵行导常獲私贩之員不得援以為例再產 之地甚多硫磺價值亦不甚贵如有私買邀 亚藉查害者仍者督無提镇密稽庶 足以杜民之與亦不至胎患於開。又 有島槍谁其添設二十樂等准其赴部 請。
官役私较之民間尤難破案巫應明定章程嚴行 辨著直款山西各督順天府府丹於出產硝磺 之處真查义究瓣著各直省一體查母 稍徇給事中所章程著該部具奏此 尊 肯定本境无私贩之人即贼匪无購買之處向来官 殺承辦硝磺由各省給發文書手票各一張 至出產處所谨投大書信票仍歸官役收及 辫竣起運時該地方官又给回文信票各一張 是該官役前後共執印文三件難免不分路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