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大清会典事例五百四十四 [钦定大清会典事例]

钦定大清会典事例五百四十四 [钦定大清会典事例]

定大清會典事创春八百五十六 刑部 督 捕 例 住 下人心境址逃 外 所非私逃 旗 兆 逃 行 炸 方 呈 官 逃人另犯他罪。次逃走在 敢前者俱免其通算其於 散后逃走三次都方凝发.道光五年定凡正身 旗人二次逃走其初次逃走在 散前者免其算照初次逃走例分别辦理旗下家 人三次逃起有二次逃走在 教前都俱免通算其於 散後选走三次都方凝發遣 外省防属下人选。下人逃走者照创鞭刺公主等所属另户逃走 者亦照旗下另户人例治罪免其刺字富家地 方官俱照常其口外蒙古之逃人等解都浴 送理藩院歸結地方官功過母庸將窝家青 四十枫.嘉六年定口外蒙古逃人之寫家 分别知情不知情照例辦理 逃人起除刺字.康熙四年题凡逃人将伊 面上字毁去春将毁去字補刺鞭六十口雍正 二年定凡逃人用躁起除面上所刺之字都加 號三月鞭一百如央人代為起除都将代為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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