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大清会典事例五百四十五 [钦定大清会典事例]

定大清會典事例卷八百五十九 刑部 督捕例 解同行 人逃解提 人逃寫 逾人家逃 限一 定 限 居 人解 住 送 北 病 逃 人 人 在 例 解 空 限 逃 役<崖 倩 中 妄 工地盏房居 代 途 扳 忠 解 住 家 病 逃 宁 兆 役 疏 逃 催 神 移 疏 行提定限。
里以内者限四十日八百里以内者限四十五 甲九百里以内者限五十月一千里以内者限 雨窗月如不到者俱再照此定限行谁一必一 千里以外每一百里往返加四月扣算如達限 雨火不解不报春官員革職空文行查者降一 级調用.乾隆八年定凡道府州縣所官是 行文提取逃人及行文移查案件一百里以内 都往返限十月解如不解覆行催一次再限 十月解覆每百里往返加限五月一千里以外
十五日為寫家治罪。十五年定凡留住 逃人收取房租之人過十日仍为富家治罪口乾隆八年定凡逃人逃起或无一定住處或 雇慵工或住店房未過限都其不知情之 富家都佑人等均免治罪地方官亦免處 妄板高家口康熙四年准逃人初板出之窝 家提質番虚都逃人柳三月鞭一百其板 之窝家不准行提口五年题准凡逃人續板之 富家提容又虚都逃人交刑部正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