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大清会典则例·卷四十二》已归入本站的政治法律资料栏目。本页展示资料概况及部分扫描内容,同时提供数字文件获取信息。

- 专题
- 钦定大清会典则例
- 类别
- 政治法律
- 系列
- 钦定大清会典则例·卷四十二
钦定大清会典则例_卷四十二 [钦定大清会典则例]钦定四庫全書 史部 定大清典则例四十二 群校官检臣听 修臣程嘉覆勘 總校官原任中儿臣王燕 對官助教臣黄昌褪 腾监生臣董那本浮费乐行革除.雍正二年 袁四十 地丁漕米微收之時劣生劣监邂延拖欠不即输納 大干法紀該督擒立即嚴察晓户除去儒户官 户名目如再有抗顽不肖生监即行重處母得姑询 倘有瞻不力单此弊者題泰治罪钦此.四年 蘇松二府所收創交兑之外果有赢餘 州縣報明存厅公所以为修理及振濟之 用倘有藉赢餘名色加收斛面及該道扶同询金宝口人 卷四+江南句容縣地處山多產私稻崴漕四 萬有奇向來微兑悉繁耀私易於民未便嗣 後著将土產私米完漕输納母庸耀私易.乾隆元年题農民完納漕米到君州縣明 米色隨到隨收嚴禁書留等幹達者泰處.二年題州縣漕原田地向有荒凡 遇報娶升科於漕正耗内加入升科兑運如 无荒關漕足遇有升科漕米皆解司充
———— 文字由OCR识别(未校验),可能存在错字;请以原始完整版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