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大清会典则例·卷四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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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
钦定大清会典则例
类别
政治法律
系列
钦定大清会典则例·卷四十四

钦定大清会典则例_卷四十四 [钦定大清会典则例]钦定四庫全書 史部 定大清會典倒春巷四十四 群校官检寸臣听 修臣程嘉勘 總校官原任中儿臣王燕 崧官助教臣黄昌視 腾监生臣王秉四 四 十有二斤支給匠工物料等二千六百九 十五文京局每年额三十卯 百八十串為 那 遇加三那.二年題每丈重一 二分.八年寶泉局鼓歸制每文改 重一二分五不得輕重達式.十年題 造制合精工背漢文一雨字户部 增 一漠文户字不合式者究.十四年題 寶泉局改重一四分.十八年題卷四十 嗣後鋼各半配搭鼓.六年奏宝泉局 收見存黄鋼器皿百餘萬斤於原定额卵 外陛續加九卯.十二年題制改 二分颁行開省分照式鼓.十三年 題乾隆通寶制颁行天下.乾隆四年 奏實泉局每萬串給鋪頭工料二 千二百串每串折銀一兩於正四七十等月按 季按邪由部颁發监督按名分给.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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