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大清会典则例·卷一百四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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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
钦定大清会典则例
类别
政治法律
系列
钦定大清会典则例·卷一百四十四

钦定大清会典则例_卷一百四十四 [钦定大清会典则例]钦定四庫全書 史部 定大清會典则例卷一百四十 四至 群校官检計臣劉近 修臣程嘉覆 校官原任中儿臣王燕 校對官典日景岳 腾监生臣陳剑定四库全重 以五者犍牛一乳牛一牛一牛二.又 定凡罪應牲畜而言无有者三九以上令 其旗内大員設誓一九以下令其佐领設.又定凡犯罪應無牲畜者令佐领或於佐 领内一人設誓後有隐發覺者仍将其牲 畜取設誓之人一九.又定凡王貝勒貝 子公额協理旗務台吉不令誓於其旗台金员四厦全 卷一百四十 牲畜本主計九數取一不足九者不取.又定 凡首告者於所畜内取一半給之.康熙 二十六年定凡食俸之蒙古王勒子公台 吉官員有犯私罪應取马匹牲畜者照常 取若犯公罪律應马匹牲畜者皆視所犯之 罪其俸無俸者仍马匹牲畜.又定凡 犯罪雨造勿得私和如私自結有職者三 九庶人一九著伊旗扎謹克使人至罪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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