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重修六部处分则例_十一_文孚纂修 [钦定重修六部处分则例]

钦定重修六部处分则例_十一_文孚纂修 [钦定重修六部处分则例]

光绪十三年奉 吏部重修颁行 定书穆六部處分例逃人 钦定大部處分例卷四十四 稽察逃人 凡逃人逃入外省地方各官失察在境居住半年以内者若半年以外不行查擎别經發覺將 二年内所州縣中有一—官失察逃人者体一年三四官降一级留任五官以上降一级調 判有捕盜職任普照知府例處分O鹽場失察運使照道員例分司照知府例場官照州縣例O在京 局失察該管官照知府例O外省局失察布政使照道員例局同知照州縣例.中失察 該管官照知府例O五城地方失察正指押照知府例副指吏目照州縣例.如該地方官明知逃 萧命仍照失察逃人本例處如漢官赴任之役其本家人有逃人咨本官不知情現 觀首逃 一凡逃人被伊祖父母父母子孫出首者仍令地方官取具實保親出正古粘申送如親假自首 繁獲逃人 一凡貌感首逃粼佑首逃简家首逃逃人自回自首者均現地方官失察處分 縣官皆無庸如已經刺面有確據無主識仍將失察藏之地方宫照例處 一逃人被实但面無刺字又無主是旗是民究無確據所有供出戴匿地方其失察之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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